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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3條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條
申請製造、輸入之罕見疾病藥物,如係新藥、新醫療器材或增加新醫療效能應用之醫療器材,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學術理論依據與有關之研究報告及資料。 二、安全性試驗報告及臨床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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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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