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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之獎勵,及其人力培育、研究與設備所需經費之補助,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前項甄選,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實際需要,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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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