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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 第3條
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3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在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時,申請獎勵或補助: 一、教學醫院。 二、大學校院、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 三、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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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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