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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第 七 章 衛生及醫療
看守所應注意環境衛生。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定期舉行之環境衛生檢查,其期間由各看守所依當地狀況定之,每年不得少於二次。 前項環境衛生檢查,看守所得請當地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單位)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辦理;並就衛生、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設備(施)之需求,即時或逐步採取必要、可行之改善措施。 被告應配合看守所執行環境清潔工作,維持公共及個人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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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及醫療」的其他條文

第38條看守所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推動被告自主健康管理,應實施衛生教育,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第39條被告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於看守所內實施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第40條被告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被告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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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