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羈押法施行細則
› 第37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第 七 章 衛生及醫療
看守所應注意環境衛生。依本法
第四十五條
規定定期舉行之環境衛生檢查,其期間由各看守所依當地狀況定之,每年不得少於二次。 前項環境衛生檢查,看守所得請當地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單位)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辦理;並就衛生、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設備(施)之需求,即時或逐步採取必要、可行之改善措施。 被告應配合看守所執行環境清潔工作,維持公共及個人衛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衛生及醫療」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看守所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推動被告自主健康管理,應實施衛生教育,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
第39條
被告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於看守所內實施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40條
被告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被告如提出…
← 第36條
看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