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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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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看守所為依本法
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推動被告自主健康管理,應實施衛生教育,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協助辦理。 除管制藥品、醫囑或經看守所人員觀察結果,須注意特定被告保管藥物及服藥情形者外,看守所得依本法
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推行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使被告自行管理及服用其藥物。 被告依本法
第四十九條
第五項規定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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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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