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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 第41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第 八 章 接見及通信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被告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被告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被告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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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不得違反相關衛生、環境…
第35條
被告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
「接見及通信」的其他條文
第42條
除依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辯護人外,其他依法指定、選任或受委任之律師,或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第43條
經法院裁定禁止通信之羈押被告,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送書信以外之文件時,看守所應檢具相…
← 第40條
看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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