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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 第43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第 八 章 接見及通信
經法院裁定禁止通信之羈押被告,依本法
第六十六條
第六項規定發送書信以外之文件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偵查中報請檢察官、審判中報請法院同意後,始得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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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及通信」的其他條文
第41條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被告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被告不識字或因故不能…
第42條
除依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辯護人外,其他依法指定、選任或受委任之律師,或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 第42條
看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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