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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第 十三 章 附則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9條少年被告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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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