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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 第49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第 十三 章 附則
少年被告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
看守所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推動被告自主健康管理,應實施衛生教育,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
第39條
被告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於看守所內實施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 第48條
看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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