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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第 十三 章 附則
少年被告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看守所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推動被告自主健康管理,應實施衛生教育,並得請當地衛生主管機…第39條被告或其最近親屬及家屬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於看守所內實施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0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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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