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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111條

被告在所死亡,看守所應即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辯護人、承辦檢察官及法院,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看守所如知前項被告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 第一項情形,看守所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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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