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第3條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3條

受援人對於受配之美援器材使用情形,應按照規定設立專帳記載,隨時接受經建會或經辦銀行所派代表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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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