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第2條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2條

受援人受配美援器材,均應依照原計劃核准之用途,作有效之使用,不得以之移作別用、折裝、改造、租借、質押或轉讓與第三者;但如因正當理由事先經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書面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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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