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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第5條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5條
受配人依照本辦法
第四條
與
第六條
之規定,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者,經建會得按左列準則與順序核定其處理: 一、受配美援進口器材其原定計劃目的業已達成,但其剩餘器仍有繼續使用價值者,或受配器材收到後,發現超過計劃實際需要者。 (一)由原計劃繼續留用,作替換及保養之需。 (二)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售與其他美援計劃使用,以免再行進口同類器材。 (三)以合理價格轉讓或售與非美援計劃使用。 (四)公開出售。 二、受配美援器無法適用或損壞不堪使用者,經查驗屬實後,報廢或公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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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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