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第6條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6條

受配人申請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時,應備具書面載明左列各項: 一、擬轉讓美援進口器材所屬之CEA、PA或PIO編號。 二、該項器材之名稱、種類、數量、到達日期及現在存放地點。 三、該項器材原核定之用途及其不能按照核定用途繼續實施之原因。 四、受配人對於該項器材已支付之價款、費用、捐稅、利息(分項詳細開列)及其繳付美金價款時所用之匯率。 五、預定轉讓之對象,其名稱、經營業務、營業地址,以及轉讓之價格與日期 。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