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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6條

義務役官兵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 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十五年。 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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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