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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4條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金額,依義務役軍人死亡及身心障礙慰問金發給基準表(如附表一)、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基準表(如附表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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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