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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7條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程序如下: 一、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接獲國防部死亡或身心障礙通報令後,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核定後發給。 二、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 (一)榮服處於核定安置就養或停止安置就養案件時,應函知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核定安置就養案件,應將身心障礙人員之作戰、因公致身心障礙、服義務役證明及經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等相關資料,函送內政部辦理複核確認後,再辦理發給作業。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榮服處核對安置就養資格,核對無誤後三節慰問金於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前發放完畢;安養津貼按月發給。 身心障礙人員發生死亡、戶籍異動或身心障礙狀況變更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函報內政部核列。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有誤領、溢領或漏發時,應依法請求返還或辦理補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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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