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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其住居所不明者,主 管機關應將申請書內容公告之。 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一個月內或自申請書內容公告日起 二個月內,得會同顧問在場協助、提供證據、陳述意見並了解申請人申請 情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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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