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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9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 於申請後三日內將申請書副本以航空掛號郵寄原著作上所標明之發行人及 第六條之著作權資訊中心,並將其掛號執據影本送交主管機關。第六條但 書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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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