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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 一、原著作首次發行之年、月、日之證明文件。 二、原著作自首次發行之日起滿一年,在大陸地區以外任何地區無中文翻 譯本發行或其發行中文翻譯本已絕版之釋明文件。 三、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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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