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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本規程旨在規範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之組織、職責、會議及運作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公司經營管理之效率與決策之有效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2-05-19・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華公司)在臺資產,特組織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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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成立後,耀華公司原有之董事會、監事會及監察人均暫行停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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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耀華公司在臺資產之保管及處理事宜。 二、關於將來接收並恢復耀華公司在大陸事業及其計畫與準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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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八人由本部指派,任期兩年,期滿得指派連任,其餘九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中推選之(現在臺原有之董事、監察人為當然委員)。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就所派委員中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所選委員中互選之。 本會委員均不支給薪津,但得酌致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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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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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議決事項於報准本部備案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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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為辦理第三條有關事宜,得酌聘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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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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