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八人由本部指派,任期兩年,期滿得指派連任,其餘九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中推選之(現在臺原有之董事、監察人為當然委員)。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就所派委員中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所選委員中互選之。 本會委員均不支給薪津,但得酌致交通費。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