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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應立即為下列處理: 一、確認老人之安全狀態。 二、老人有就醫需求者,協助其就醫。 三、協尋老人之家屬。 四、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安置。 五、提供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第四款之處理時,並應通知老人家屬、監護人、輔助人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但通知顯有困難或顯不符老人利益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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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