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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追回: 一、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規定投保者。 二、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三、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醫療費用補助者。 四、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 五、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前項因不可歸責於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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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