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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 第9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應檢附文件及程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六個月內,向老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經核轉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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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