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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 第30條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30條
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建立服務對象完整資料。 三、完成裝機後,對服務對象提供設備使用指導說明,並與使用者進行線上學習指導測試。 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監測求救訊息,並視服務對象需要,立即進行救護聯繫。 五、訂定緊急救援處理流程、製作緊急事件處理紀錄,每月彙整警訊統計月報表,並保存三年。 六、確保緊急救援系統之設備正常運作。 七、定期舉辦服務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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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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