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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33條

住家環境改善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積極維護老人尊嚴及自主,形塑友善老人居住及生活環境。 二、提供符合老人個別化需求之無障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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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