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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 第34條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34條
保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健康飲食促進。 二、健康體能促進。 三、健康諮詢、家戶健康服務。 四、衛生教育宣導。 五、事故傷害防制。 六、口腔保健服務。 七、安全用藥服務。 八、慢性病預防。 九、心理健康保健服務。 十、其他保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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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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