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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91條

住宿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整潔衛生、採光及通風良好之居住空間。 二、提供寢具、被服、個人置物櫃、衛浴設備、水電設備及其他必要生活配備。 三、提供住宿環境清潔維護服務。 四、提供緊急呼叫安全系統、門戶安全服務與管理及其他安全維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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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