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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第92條

住宿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立規模、樓地板面積、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規定。 二、建立緊急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及應變機制。 三、空間設備及器具之設置,應考量老人使用及操作之便利性。 四、注重居住安全設施維護,定期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及水、電安全之檢查維護。 五、兼顧家庭生活氣氛,並使住民參與擺設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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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