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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35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標明其業務性質,並應冠以私立二字。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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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