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 第6條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第6條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對新受理服務對象,應由醫師予以診察;並應依照護 老人需要,由醫師予以診察,且每個月至少診察一次。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