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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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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