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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第13條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造冊送請下列機關辦理: 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 二、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及開放民眾查詢。 三、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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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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