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 第13條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造冊送請下列機關辦理: 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 二、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及開放民眾查詢。 三、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資料應永久保存。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