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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2條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達一千平方公尺或達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者,應提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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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