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第3條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3條

直轄市定、縣(市)定考古遺址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學術研究史上之意義者。 二、具文化堆積內涵之特殊性及豐富性者。 三、具同類型考古遺址數量之稀有性或保存狀況之完整性者。 國定考古遺址之指定,除依前項基準外,並應具全國代表性及價值。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