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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7條

考古遺址指定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考古遺址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其保存狀況極度惡化,造成文化堆積內涵價值之減損或滅失。 二、因考古遺址增加或其他因素,改變其在文化發展脈絡之定位並造成意義、價值之減損或滅失。 三、因涉及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須改變其維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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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