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第13條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對考古遺址之發掘,進行檢查及監督;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令其停止: 一、屆滿發掘期限而未獲准延長者。 二、逾越發掘範圍者。 三、違反發掘程序或方法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