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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第13條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對考古遺址之發掘,進行檢查及監督;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令其停止: 一、屆滿發掘期限而未獲准延長者。 二、逾越發掘範圍者。 三、違反發掘程序或方法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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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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