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第2條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領土之考古遺址發掘。 前項發掘,包括考古遺址發掘前之試掘、探勘,及基於學術研究、保護考古遺址等目的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判斷應提送審議之考古發掘。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