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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 第2條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領土之考古遺址發掘。 前項發掘,包括考古遺址發掘前之試掘、探勘,及基於學術研究、保護考古遺址等目的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判斷應提送審議之考古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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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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