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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3條

申請發掘考古遺址,應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審議,應就發掘者資格、發掘計畫書及考古遺址保護相關事項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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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