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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密切掌握相關之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並將其基本資料及監管保護計畫通報所在地之工務、建設、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地政、農業及環保等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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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