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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及格人員輔導聯繫辦法 第1條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輔導聯繫考試及格人員,特依考試及格人員分 發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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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