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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及格人員輔導聯繫辦法 第4條

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分發機關) 應將考試及格人員分發 情形函知本院秘書處,以便辦理輔導聯繫及追蹤查詢任職情形,並分別登 記之。 分發機關編印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人員選用名冊及註銷列冊人員名 單,應函送本院秘書處。 分發機關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月報表,應按月函送本院秘書處。經分發而 未報到任職者,或分發後改分發者,應註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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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