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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遇有空襲警報處理辦法 第3條

前條已超過考試時間二分之一之試卷,應另予標記,以備閱卷給分之參考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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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