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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3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訴願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受理訴願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訴願文書者,不收取本項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受理訴願機關無相關設備可供重製或複製時,以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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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第4條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第5條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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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