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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第4條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4條
第三人依本法
第五十條
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其收費標準,依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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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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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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