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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考試院核發各種證書及證明書所收取費用的標準,確保證書及證明書的辦理與發放有統一的收費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3-28・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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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考試院各種電子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一百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明書費:每張一百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一百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紙本者,每張五百元。 申請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影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認證費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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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考試及格證書費: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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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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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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