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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第3條

本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首席參事、及各處、 組、室、會一級主管。 二、考選、銓敘兩部部長、次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主任秘書、首席參事、各司、處長、及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及各組組長。 四、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 為加強院部會局溝通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副局長、處長應列席 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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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