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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第4條

本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 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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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