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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工作檢討會議規則 第7條

討論議案交付審查時,由出席人員參加,並由主席指定一至三人為召集人 ,主持審查事宜,審查報告由召集人提報大會討論。 審查會相關幕僚事宜,分由院部會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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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